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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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市场建设、市场管理及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龙湾区智慧农贸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的建设、改造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T 20501 (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

GB/T 35873 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SB/T 11124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

DB33/T 592-201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

 

DB33/T 592-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农贸市

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实现智能化经营和管理模式, 达到信息实时化、具体化、可视化,以及智能支付 (智能卡支付、移动支付等) 、计量监管、食品溯源 (追溯电子秤、二维码溯源) 、数据分析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农贸市场。

3.2

经营户

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3

物联网

利用感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通过网络传输互联,进行计算、处理和知识 挖掘实现人与物、物与物的信息交互和无缝链接,以达到对物理世界实时控制、精确管理。

3.4

溯电子秤

应用于慧农贸市场,具备称重、射频卡读写、网络通讯、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及其他溯源 电子台案秤。

3.5

移动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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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非固定场所中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包括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计算机、平板设备、车载计算 等。

注:智慧农贸市场常用的有手机、POS机等移动终端设备

 

4 市场建设

 

4.1 基本建设

4.1.1 市场的址、建筑、配套设施、装修等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5 章的要求。

4.1.2 市场的场内布局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6 章的要求,市场内的公共信息导向标志应符合 GB/T 20501 的要求。

4.1.3 市场的给排水、供电、通风、垃圾收集、消防、冷藏保鲜及市场服务等设施应符合 DB33/T 592 -2015 中第 7 章的要求,内部装饰的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

4.1.4 市场的柜台设计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8 章的要求。

4.1.5 市场内蔬菜、肉、水产品、豆制品、酱腌菜、粮油及其制品等类商品陈列与销售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9 章的要求。

4.1.6 市场内使用的包装材料、规格及标识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10 章的要求。

4.1.7  市场的环境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应符合 DB33/T 592-2015 中第 11 章的要求。

4.1.8 市场应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品种建立相应的检测室,并应配备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4.1.9 市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或要求进行智慧建设或改造升级,满足智慧农贸 市场的要求

4.2 智慧建设

4.2.1 基本要求

4.2.1.1 市场应采用信息网络、音视频技术及智慧感知设备建立智慧农贸市场智慧系统,利用物联网、 云计算网络技术、大数据、电子监控等技术,实现智慧农贸市场的智慧化。智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分系统:

a) 经营业务系统

b)  信息发布系统;

c)  物联感知系统;

d)  移动管理系统;

e) 质量追溯系统等

4.2.1.2 市场建立的智慧系统应能实现视频监控,信息传输、存储、查询、数据交互等功能,采用 件平台界面友好、使用方便,硬件与软件兼容实现各子系统间能互联互通。

4.2.1.3 市场应具备以下但不限于智慧系统的设施设备:

a) 视频监控系统

b)  网络 (移动网络、WiFi 等) ;

c)  显示屏 (拼接显示屏,摊位显示屏,LED 显示屏、触摸显示屏) ;

d)  追溯电子秤;

e) 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f)  移动终端等。

4.2.1.4 市场应具备带宽不低于 20M 的互联网接入,并实现移动通信、WiFi等信号的全覆盖,满足智 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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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市场宜具备以下(但不限于)智慧系统软件、接口及数据格式建设,满足农贸市场的智慧化:

a) 软件:系统集成软件应提供开放的软件接口及其数据格式

b) 接口:系统宜提供 Socket 或 Web Service 的接口;

c) 数据格式:应支持xml 和 json 格式,满足不同数据格式的交互

4.2.1.6 场应能通过物联网,按 GB/T 35873 的规定实现对市场信息的采集、控制与信息、数据的共

4.2.2 智慧系统要

4.2.2.1 经营业务系统

经营业务系统通过智慧设施设备的连接,应能实现以下 (但不限于) 的内容

a)  经营户信息 (摊位号,经营户名、联系电话等) ;

b)  商品信息 (名称、单价、重量、金额等) ;

c)  支付信息。

4.2.2.2 信息发布系统

信息发布统通过市场内的显示屏或移动终端,应能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市场布局、 营户摊位信息,商品、价格、食品安全检测等信息。

4.2.2.3 物联感知系统

物联感知系统通过视频监控、追溯电子秤、快速定性检测设备、移动终端等智慧设施设备获取相关 数据,应能实现智慧管理。

4.2.2.4 移动管理系统

移动理系统通过移动终端,应能实现以下 (但不限于) 功能:

a)  向消费者发布市场的有关信息;

b)  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了解市场相关信息;

c) 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发表意见与建议,对服务进行评价或投诉

d)  人员信息等。

4.2.2.5 质量追溯系统

质量溯系统通过消费者所消费凭据上的条码或二维码,应能实现在移动终端或在市场内的触摸显 示屏上进行以下 (但不限于) 信息查询

a) 摊位号,经营户、联系电话;

b)  商品名称、商品单价、重量、总价;

c)  经营户商品抽检结果;

d)  可查询经营商品溯源信息。

4.2.3 设施设备

4.2.3.1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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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入口;

b)  市场营业场所;

c)  熟食加工区域或点;

d)  快速检测室;

e) 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4.2.3.1.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视频实时远程观看和监控,支持视频文件的自动保存、回放和检索, 其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 d

4.2.3.1.4 必要时,视频监控应接入政府视联网。

4.2.3.2 移动网络

4.2.3.2.1 市场移动网络应能满足智慧设施设备的信息交换与传输。

4.2.3.2.2 市场应具备下列形式的移动网络覆盖,满足手机、掌上电脑或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的使用

a) 公网 (外网) :能可以直接使用与访问的网络;

b)  专网 (内网) :内部建立的局域网络或办公网络,访问外网需要相应的安全隔离设备和措施。

4.2.3.3  WiFi

应配备公共WiFi,信号应全部覆盖经营场所,经认证后免费接入互联网。

4.2.3.4 显示屏

4.2.3.4.1 市场宜在经营场所外、经营场所通道上方设置显示屏,方便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或导显示屏应能滚动发布以下 (但不限于) 信息

a) 市场基本信息

b)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c)  菜品检测信息;

d)  通知性信息;

e)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等。

4.2.3.4.2 市场宜在经营场所的公共区域设置服务触摸屏,通过网络可连接到浙江省农贸市场综合监 平台自助查询系统,能查询下列 (但不限于) 信息:

a) 市场简介;

b)  市场荣誉;

c) 摊位总数及摊位布置电子图

d)  市场简讯;

e)  市场管理制度;

f)  参考价格查询;

g)  定性检测 (包括当天检测总批次) ;

h)  食品安全知识;

i)  预警信息;

j)  消费评价;

k)  电子巡更及市场管理人员公示;

l)  食品追溯等。

4.2.3.4.3 市场应在经营户摊位上方设置摊位显示屏,显示下列 (但不限于) 信息内容:

a)  摊位号、姓名、手机号、类别及信用等级标识;

b) 精细化管理预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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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营业执照;

d)  菜名及单价等。

4.2.3.5 追溯电子秤;

4.2.3.5.1 市场经营户应配备符合 SB/T 11124 要求的追溯电子秤,其功能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

a)  交易显示 (重量、单价、总价) ;

b)  交易明细记录;

c)  票据打印;

d) 与移动终端相连实现市民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

e) 交易数据溯源等

4.2.3.5.2 追溯电子秤应能与市场智慧系统联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与交换。

4.2.3.6 快速检测设备

市场应结合自身特点,配备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和辅助设备,检测设备应具备不少于 8 种项目。

4.2.3.7 移动终端

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手机支付、POS 机等移动终端,实现市场智慧支付。 4.2.4 广播和视频

应具备广播和视频播放系统,及时为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信息、应急处置等服务。

 

5 市场管

 

5.1 市场基本管理

市场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商品准入、快速定性检测、证照、价格、计量、消费维权等 管理DB33/T 592-2015中12.1~12.9的规定执行。

5.2 智慧系统管理

5.2.1 市场应根据智能系统岗位设置需要,配备以下 (但不限于) 人员:

a)  系统操作员;

b)  设施设备检查员;

c)  专兼职软、硬件管理人员。

5.2.2 市场根据智慧农贸市场的特点,应建立智慧系统运维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及智慧系统 使用培训制度等。

5.2.3 智慧系统宜实现对以下 (但不限于) 情况进行管理:

a)  对外展示、宣传智慧农贸市场动态信息;

b) 市场流动人员识别与统计,并实时上传数据

c)  实现对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d) 实现对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

e)  对经营户信用等级的评价。

5.2.4 快速定性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与保管,检测试剂应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并在保质 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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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快速定性检测结果应及时录入或自动上传智慧系统,并能通过智慧系统进行查询

5.2.6 市场销售商品的价格可以通过智慧系统由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与管理,或由经营户自行进行调整, 实时进行同步与显示。

5.2.7 市场应按 GB/T 33659-2017 中 5.1 的要求进行追溯电子秤的配置,摆放应平稳、扎实,接线插 座要牢固,显示信息应方便消费者察看

5.2.8 市场对追溯电子秤实施统一釆购、统一维护、统一检定。对使用的追溯电子秤采用 500g(±25mg) 专用砝码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追溯电子秤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正常使用。

5.2.9 市场用水、用电系统等应能与智慧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同步。对用水、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并 集中远程自动抄表与结算。

5.3 诚信管理

5.3.1 市场应按 DB33/T 592-2015 中 12.10 的要求开展对经营户的诚信经营管理

5.3.2 市场宜建立经营户证照、技能证明、商品进货信息及诚信记录等电子档案,作为服务评价系统 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5.3.3 经营户应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与诚信经营意思, 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 等情况的发生

5.3.4  市场依据经营户信用评价细则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在摊位显示屏上。

5.3.5 市场宜开展优秀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 可以清退出场

5.4 人员管理

5.4.1 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应从业资格,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 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5.4.2 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5.4.3 市场应建立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与培训制度,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消防等 关知识的培训。

 

6 评

 

6.1 市场应建立服务评价系统,消费者可通过电子投诉邮箱和投诉信箱等手段或移动终端方式提出建 与意见。

6.2 市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发布智慧农贸市场评价细则并实施评价